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天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赵八乡北刘家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月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元氏县鑫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蟠龙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贾胜章,经理。
被执行人:张月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赵英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元氏县鑫鹏担保有限公司、张月彬、赵英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已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76642.19已划拨至我院账户并由你支取。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6月16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其名下并无可其他执行的财产,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市场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均使用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