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住所地农安镇北大市。
经营者:汤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农安县哈拉海镇。
法定代表人:张喜占,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诉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房地产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房地产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撤回对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房地产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由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夏食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馨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