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振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王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振荣与被告王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高振荣于2021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振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振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元,由高振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苟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