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游世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东县,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冯中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现在四川嘉陵省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陶斯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忠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东县,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游世刚、冯中平、陶斯于因犯贩卖毒品罪,我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广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游世刚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冯中平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陶斯于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29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判决涉财产刑部分,后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16执3号】因为上述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8日,我院作出(2017)川16执3号裁定,裁定终结了上述三被执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后因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游世刚、冯中平、陶斯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到监狱就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询问,未提供财产线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对游世刚、冯中平、陶斯于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进行了查询。对游世刚银行存款1257.56元予以了扣划,对冯中平银行存款459.49元予以了扣划。以上扣划的款项已经转至广安市财政局。同时还查明在游世刚名下有豪门牌摩托车一辆,登记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车牌赣C×××××。除以上外,游世刚、冯中平、陶斯于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刑庭移送的执行移送表所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为无,也没有提供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游世刚名下豪门牌摩托车一辆,登记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且登记所在地为江西省,其财产价值明显小于收入,已无处置的必要。被执行人游世刚、冯中平、陶斯于应认定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对(2015)广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三人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6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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