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乃珠,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归案,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二部刑诉〔20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乃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乃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易乃珠驾驶皖C23813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苍南县望里镇往平阳县萧江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易乃珠驾驶车辆途经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苍南县辖区交叉路口时,思想麻痹,未及时注意路口情况,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碰撞并碾压横过路口的被害人胡某1,造成胡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易乃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易乃珠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辩称
因被告人易乃珠在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易乃珠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乃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2、何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接警单,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乃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易乃珠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乃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骄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