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兴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告:王宁,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城,彭泽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兴国与被告王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欧阳兴国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欧阳兴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