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9)粤1521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11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64029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11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11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