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于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西大街与十道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白晓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来,男,该单位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兰,女,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于宗波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梨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宗波、梨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来、李慧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诉称

于宗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梨树医院补缴于宗波的2010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于宗波自201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在梨树医院工作,工作性质为聘用合同制。在此期间于宗波与梨树医院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1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签订的两份合同之间间断了8个月的原因是梨树医院更换院长。于宗波多次要求梨树医院补缴养老保险,但梨树医院一直推脱。于是,于宗波于2021年6月23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7月2日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1}第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于宗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梨树医院给于宗波补缴养老保险,维护于宗波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梨树医院辩称,我单位承认与于宗波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两份合同中间存在断档的期间我单位也承认,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我单位需要调查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于宗波主张梨树医院补缴2010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于

-3-

宗波主张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为,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纠纷,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于宗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于宗波预缴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