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与枣庄路交汇处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烟台路以东、泰安路以北日照市新玛特办公楼A单元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7764793D。 法定代表人:王利男,经理。 被告:日照宇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日百新玛特购物中心五莲店负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0333142T。 法定代表人:高淑香,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宇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