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君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渊,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肖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东方家园B栋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翼,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君山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20)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17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仲裁费985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5517.75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指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实施限制消费令规定的行为。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和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投资经营、债权、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询及被执行人向本院的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张家界“未来城”建设项目有在建工程房产,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未来城”(一期)13D#楼1—11层全部房产(建筑面积5789.15㎡)。但“未来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房屋、土地已被多家法院及公安部门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尚无处置权。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段君山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段君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享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启明 审判员 聂全武 审判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