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高荣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王明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荣福与被告王明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高荣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荣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荣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