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志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陈默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志腾与被告陈默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金志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志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斌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先德 书 记 员  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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