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志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陈默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志腾与被告陈默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金志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志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斌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先德 书 记 员 阮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