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管湘东,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刘应术,男,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管湘东与被申请人刘应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湘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刘应术价值209,928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管湘东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x号富裕新城小区x栋x层x单元x跃层,房权号为【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管湘东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x号富裕新城小区x栋x层x单元x跃层,房权号为【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依丁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