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某与被执行人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7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415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持有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已查封被执行人谭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XX的宝马车辆,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未实际控制到车)。已冻结被执行人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4000××××2607账户、在中国民生银行的5000××××5217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XXX账户,期限皆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上述账户内共扣划9970.88元,其中4158元作为本案追缴的受理费,剩余5812.88元作为关联案件(2021)粤0307执7146号案追缴的部分受理费划付深圳市财政局。若要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需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