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6号。
负责人:赵昱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金保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曦,系金保印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吴绍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唐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偲,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滢,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金曦、金保印、吴绍玉、唐山唐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