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总经理。

审理经过

高起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高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起撤回对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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