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总经理。
审理经过
高起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高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起撤回对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