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游某1,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游某2,女,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某,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游某3,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游某4,男,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安某,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薛某,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安某与被告薛某、武陟县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原告方以与被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某、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游某1、游某2、游某3、游某4、安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