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邦福,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东,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后有红,该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罗东,男,土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
被执行人:张海波,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
被执行人:兰州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法定代表人:罗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东、张海波、兰州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罗东、张海波、兰州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借款本息共计18823074元、律师代理费244700元,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利随本清;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罗东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81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罗东、张海波、兰州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17年11月21日,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为(2017)甘11执85号执行案件,应收执行费86223元。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02364.61元(扣缴本案执行费86223元后,剩余16141.61元由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本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267418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3月2日,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立案为(2020)甘11执恢10号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罗东名下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8间营业房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在议价结果上降价幅度30%确定保留价13396999.7元,但因无人竞买流拍。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流拍保留价13396999.7元的基础上降幅20%确定保留价10717599.8元。竞买人薛家清真寺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中以1305175.2元竞得029房。本院对上述除029房外的7间营业用房在同一平台进行网络司法变卖,变卖保留价为9412424.6元,但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变卖流拍的7间营业用房折价抵偿债务而裁定以物抵债9412424.6元并移交完毕。据上,共执行到位执行款14001159.41元、执行费86223元。2020年11月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借款本金3014982.2及截止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2698656.27,2021年5月18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利随本清。同日,本院审查立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罗东于2021年7月13日履行20万元,2021年底在履行20万元,剩余债务于2020年6月底一次性履行完毕。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期履行,在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前,暂不解除对张海波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X号第X单元X层XX室的查封(查封期限自XXX年X月XX日至XXX年X月XX日)。据此,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和解执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2017)甘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2017)甘1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