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53930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
被申请人: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53930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国际花园1幢2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魏文峰
审理经过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