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计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张江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计皂诉被告张江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计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王计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计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计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