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侯中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侯中秀罚金刑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元(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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