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杨军,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李碧波,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杨军与被告李碧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郑杨军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杨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郑杨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子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