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萨摩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萨摩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8层8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26556K。

法定代表人:林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虎,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黎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萨摩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黎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8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支付案件诉讼费50元、公告费14.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1027号。2020年1月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600元,前述款项划付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3282.06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余款267.94元本院已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9)粤0305执11027号、(2021)粤0305执恢4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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