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莲花宾馆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厉成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