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树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树锦因与被申请人张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陆树锦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两审判决,发回重审。两审均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陆树锦是否进行了装修,装修的具体残值。租赁合同建立之初,陆树锦因将原火锅业态改为快餐业态大量拆除,进行整装修,并对电路、变压器、燃气、环保要求的油烟系统等投资较大。合同临近终止,张卫东明知与产权方租赁合同有可能不能延续,仍旧骗取陆树锦合理信任,继续收取超出合同期的租金,并同意陆树锦再次进行门头装修,拓展档口。陆树锦进行二次装修再次损失。一审当中,陆树锦提出鉴定申请,但一审更换法官后,具备鉴定条件而未鉴定。二审独任审判,在陆树锦将承包人李胜到场的情况下不予听取证人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审查期间,陆树锦未提供新证据。2017年11月13日,张卫东与陆树锦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每年租金46万元。而张卫东代表北京醉三锅餐厅与产权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产权方2019年8月27日出具的《到期收房通知》,要求张卫东自2019年8月27日起停止经营。陆树锦就其主张的50万元装修损失,虽提交与案外人装修合同、收据等,但经一审法院当庭核实,案外人表示仅帮忙盖了公章,该核实结果与陆树锦主张出入较大。陆树锦二审提交的其与李胜微信转款明细与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款数额及收据的数额差距较大,均不能相互对应。陆树锦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商铺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后于2020年7月9日撤回评估申请。原审法院综合以上证据,认为陆树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装修损失,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陆树锦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陆树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陆树锦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肖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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