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兴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72770301,负责人:刘大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肖梅,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审理经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建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保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