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德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系被害人王朝东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书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朝东之母。
被执行人:邢利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良县。现在曲靖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良县。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洪兵,又名李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良县。现在宜良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张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良县。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王德昌、张书美申请执行邢利坤、王红兵、李洪兵、张红卫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曲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被告人李洪兵、张红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德昌、张书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2019)云03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由被告人邢利坤、王红兵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曲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同案犯被告人李洪兵、张红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德昌、张书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已交付6万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除被执行人张红卫已经刑满释放外,其余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车辆、不动产、税务信息等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并到陆良县不动产中心和房管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
申请人地处陆良县龙海山,属于高寒山区,靠务农为生,且年纪大,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30000元,并提供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申请人承诺领取救助后案结事了,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30000元。申请人到本院统一领取了司法救助款3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06)曲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9)云03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