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1金鹰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玲,北京市金杜(南京)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畅,北京市金杜(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荣。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二、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400万元;三、驳回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4300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170元,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00元,由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675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100元,由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070元,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30元。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6日,本院分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款项4148.13元,本院依法作为执行费收取。

3、2020年12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89号等多套房产,其中:案号为(2021)苏0509执4763号诉讼中查封25套房产,查封期间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案号为(2021)苏0509执4132号诉讼中查封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00528号),查封期间自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止;执行中查封位于松陵镇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289、290、291、292、293、295、296、297、298、299等10套房产,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执行中查封位于松陵镇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283、2101、2103等3套房产,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若需对以上房屋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89、290房产拍卖,上述两套房产经过两轮拍卖后、变卖后流拍。

5、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文苑路××号金鹰商业中心291、292、293、295、296、297、298、299等8套房产拍卖,上述八套房产经过两轮拍卖后流拍。

6、2021年7月5日,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故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程序。

7、2021年7月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7月26日,因搬离不动产初始登记,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其名下51幢房产置换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00528号)。经本院核实评估报告等材料,该51套房产价值符合置换条件,本院予以认可,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体育路北侧土地(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13)第1000528号)予以解除查封,并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2,3幢2单元401室等4套房产、文苑路151号金鹰商业中心9幢2F022室等46套房产以及222室1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若需对以上房屋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9、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81400元,已收取执行费4148.13元,本案执行标的1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77251.8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询价报告、起拍价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破产受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