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秀滑与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0)办字第11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秀滑2020年3月1日至5月12日工资合计人民币5,904.80元;二、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秀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12,878.70元。届期,被申请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秀滑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