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我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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