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黄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568691Q。
法定代表人:滑欣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行职工。
被告:许保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大厦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7308821A。
法定代表人:潘亚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诉被告许保山、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许保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许保山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80元,保全费1810元,共计4390元,退还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