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吴常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效辉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常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常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常谦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核实,被执行人吴常谦在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富蕴盛楷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到账,我院已委托富蕴县人民法院对该笔工程款中10050元进行扣留;
经核实被执行人吴常谦名下有一辆2011年车牌号为×××号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因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常谦在新疆宏泰建工集团富蕴盛楷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进行扣留,所以并未对该车进行查封;
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吴常谦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权,无住房登记,无公积金,无收益型保险等。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吴常谦目前查询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常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