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9号。
法定代表人:梁登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百军,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百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晟绿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徐 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尤士兰
书 记 员 陈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