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系建行北侧(恒辉写字楼)1号楼至5层5-2。
法定代表人:阚金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甜甜,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反诉原告):常广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广顺、高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常广顺、高纲反诉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反诉人常广顺、高纲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常广顺、高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常广顺、高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阳鸥锦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常广顺、高纲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梁朝宝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陈新明
书 记 员 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