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9年2月8日举行婚礼,于2019年5月21日补领了结婚证,生育一女马某甲,现年1岁,现由被告抚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意离婚; 孩子马某甲由被告马某某抚养; 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50000元,当庭给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5月17日前付清。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 长 鹤 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 人民陪审员 马 有 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进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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