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次成木加木措,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雷建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山东省陶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次成木加木措与被执行人雷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建立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次成木加木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建立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雷建立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等情况,委托被执行人雷建立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情况,但均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次成木加木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与申请人次成木加木措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次成木加木措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