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天泽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神路御景华城6#楼商业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地址: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5MA3XsF8W3N

法定代表人:胡少波,合作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阳天泽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少波、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南阳天泽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二、限被告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阳天泽泰来置业有限公司购苗木款600000元;被告胡少波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胡少波负担。因胡少波、内乡县水田园林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胡少波中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现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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