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陈海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高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皖0302民初3654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海娥、高玲价值200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双双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