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秀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蔡家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龚雪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秀珠与被执行人蔡家蓉、龚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秀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蔡家蓉、龚雪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秀珠返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蔡家蓉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85826.36元。在向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送达该提取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蔡家蓉账户可用余额为28461.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蔡家蓉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28461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