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08686E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宋杰,男,汉族,1989年07月26出生,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div>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与宋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截至2020年2月26日,被告宋杰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信用卡欠款共计28458.48元,其中本金24998.19元、利息1514.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1.81元,消费手续费714.26元。被告宋杰于2020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4998.19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据实结算);二、被告宋杰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费1992元;三、被告宋杰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诉讼费用700.5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承担。被执行人宋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利息31150.9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宋杰名下位于开封市绿都上河城16号楼2单元9层902号房产(合同号:0106669)房产一套,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查封期间: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该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0元,尚余债权31150.9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204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杰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尹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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