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运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园,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民主公寓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乐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运春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运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运春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运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运春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87.50元,退还王运春21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