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观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生,男,住广东省吴川市×××××××××××××。推荐单位:吴川市××××××民委员会。 被告:李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博文,广东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史伟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第三人:李云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第三人:李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陈观富与被告李建辉、第三人史伟波、李云丰、李康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观富于2021年7月30日以自行与被告李建辉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观富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陈观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燕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土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