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丰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宇,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丰友与被告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丰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丰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定金8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在原告村收购土豆,剩余尾款8万元未结清,在原告多次催讨后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约定将原欠款转换为定金,双方约定了新的土豆买卖合同,土豆品级为一级,但是被告没有履行该买卖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在原出具的定金收条上手写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曾伟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曾伟向原告邱丰友收购土豆,剩余尾款8万元未结清,后双方约定将原欠款转换为定金,2020年7月10日被告曾伟向原告邱丰友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邱丰友土豆定金800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收款人:曾伟2020年7月10日还款日期:2020年8月26日清曾伟”。后因该款未还,原告邱丰友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曾伟收取定金后应当及时履行约定义务,按约定的时间退还原告邱丰友土豆定金80000元,被告曾伟不按时退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邱丰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邱丰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曾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丰友支付土豆款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曾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