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开富,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湘西经开区鑫尚装饰中心,住所地:吉首市高新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与牯牛路交汇处国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符丽君。 被告:吴明要,永顺县。 被告:吴伟,永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开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金刚与被告湘西经开区鑫尚装饰中心、吴明要、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开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开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维 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宇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