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科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天瑞名城C区11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GK1U1X。

法定代表人:刘祖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徐洪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界首市景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砖集镇张寨自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WRKF92。

法定代表人:任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合,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科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环保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景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荣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利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祖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景荣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科利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为29700元,以后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4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烟尘气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型号为LV-EM-1000的CEMS烟气系统(含烟气在线(CEMS)监测系统V1.0软件)一套。约定设备总价14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尾款由被告分期付款,自安装调试完成当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直至尾款支付完成。违约责任:每违约一天违约方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监测设备及备件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20年8月31日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被告在发货清单及安装调试合格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然而,其后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尾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此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景荣建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14万元、已支付4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但是被告拖欠原告的款项不是被告违约,而是原告销售安装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且在被告的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要求原告派人维修,而原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维修。在原告提供设备安装后,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氧含量长期异常,烟尘长期超标,原告在给被告提供设备中没有安装数彩仪,不能向环保监察部门传送监测数据,且传送数据线路安装不规范,达不到环保监管部门的要求,造成被告被环保监察部门罚款29000元,所以被告无奈在设备运营过程中找来其他公司维修支付费用47340元设备才正常运行。被告公司的维修资金及环保部门的罚款应从原告公司合同价款中扣除。因此不是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货款,而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严重问题,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烟尘气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型号为LV-EM-1000的CEMS烟气系统(含烟气在线(CEMS)监测系统V1.0软件)一套。用于监测粉尘、温度、压力、流速等标准八参数。质量标准:满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原告对于质量保质期为按照调试之日起一年或发货后13个月。设备总价14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尾款由被告分期付款,自安装调试完成当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直至尾款支付完成。违约责任:每违约一天违约方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监测设备及备件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20年8月31日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公司人员在发货清单及安装调试合格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公司已经支付合同价款40000元,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达不到环保监管部门的要求,致使2020年10月被告公司被界首环保监察部门罚款29000元。2021年2月阜阳市、界首环保监管部门人员出具检测记录,异常内容主要载明了设备长期不正常运行,APP台账无任何记录等内容。被告公司多次要求原告公司维护,原告公司认为不是设备问题而是被告公司企业生产的问题因而未进行维修维护。被告公司在要求原告公司维修维护无果情况下,2021年3月找到阜阳市九天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更换部分设备材料才正常运行,被告公司为此支付费用47340元。现原、被告公司对于剩余合同价款支付协商支付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销售合同》、发货清单、检测记录、更换材料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质量应当合格,否则买受人可以行使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负责对于出卖的设备质量负有保修义务,被告公司举证的证据可以证明设备安装后并不能正常运行,为此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原告公司否认是其设备原因,但是并没有积极的有效的进行售后维修维护解决问题。鉴于被告公司已经其他公司对于设备维修更换部分材料后设备已经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原告公司负担。扣除被告公司已经支付的维修费用47340元,余款52660元(10万元-47340元),被告公司应当支付。至于原告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公司在合同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保修义务,原告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公司辩称29000元的罚款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因原告公司出卖的设备只是监测环境参数,造成环境污染责任在于被告公司,其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罚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界首市景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科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66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科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诉讼保全费1168.5元,合计2615.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1415.5元、被告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