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清河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清河林业局。 被告:梁冰,男,住依兰县。 被告:付艳艳,女,住依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华与被告梁冰、付艳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房款4万;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购买原告位于临江小区一号楼七单元402室,约定房款6.3万元,先后两次给付2.3万元,剩余4万元一直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的清河林业局临江小区一号楼七单元402室的买卖纠纷,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王翠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凤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明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