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道学,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湘国,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道学因与湖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1民终8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龚道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方 晶 审判员  韦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达鸿 代理书记员邓佩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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