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原鑫宇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MA1BN72W8D),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实验校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凤,经理

被告:周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燕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1916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进销冷冻食品,经双方结算被告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共从原告处赊购冷冻食品货款合计31168.10元,被告于2018年10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被告在2018年

11月4日和12月27日分别付给原告6000元,余款19168.10元,经多次索要推拖不给,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无辩称。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至9月,周燕红在经营延寿县佳思特生活超市期间,在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原鑫宇冷库)赊购冷冻食品,共计欠款31168.10元,被告于2018年10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8年11月4日、12月27日分别还款6000元,尚欠19168.10元货款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燕红在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原鑫宇冷库)赊购冷冻食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周燕红出具欠据一份,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逾期不偿还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周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尚志市鑫业商贸有限公司(原鑫宇冷库)货款1916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0元,由被告周燕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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