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林某3祖父。

申请执行人:王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林某3祖母。

申请执行人:陈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母亲。

申请执行人:林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娜长女。

申请执行人:林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娜次女。

申请执行人:林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娜之子。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陈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母亲。

被执行人: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铭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王文英、陈娜、林某1、林某2、林某3与被执行人丁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勇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王文英、陈娜、林某1、林某2、林某3等各种损失645680.2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王文英、陈娜、林某1、林某2、林某3与被执行人丁勇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勇于2021年5月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王文英、陈娜、林某1、林某2、林某3现金1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赔偿各申请执行人现金不少于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赔偿完毕【如不能清偿,最晚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赔偿完毕】,各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林希明、王文英、陈娜、林某1、林某2、林某3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丁勇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鲁15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瑞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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