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宋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强与被告宋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宋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林志强撤回对宋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志强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 启 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包必力棍